一道公司法案例题

1995年6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 1995年6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利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请问为什么?(请详细说明 说出法律条款)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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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纲3
2006-06-14 · TA获得超过160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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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公司法中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承担有限的责任,约定承担无限责任 是违法的!
2、非专利技术入股比例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违法!
3、非股份公司不能设立股东会,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注册资金等不符合条件!
4、监事太多,那么小的公司根据公司法只需要一名监事
5、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必须是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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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40a1187f2
2006-06-13 · TA获得超过239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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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设立的公司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也不符合合伙企业的要求,更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不属于三资企业,也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个四不象如何让主管部门批准。
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看他们设立的公司都违反了那些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而他们承担的却是无限责任。违反了老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
2、当时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了20%(因为是95年,所以适用老公司法),违反了我国老公司法第24条规定
3、董事会不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才是,违反了老公司法第37条
4,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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