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赡养老人及遗产继承问题
张爷爷有儿女共六个,老大和老六最富.十年前老伴去逝后,儿女没有人接回家赡养.如今老人年近九旬,行动不便利了,不能再独自生活,儿女商议赡养和继承问题.家境十几万,老大提出在...
张爷爷有儿女共六个,老大和老六最富.十年前老伴去逝后,儿女没有人接回家赡养.如今老人年近九旬,行动不便利了,不能再独自生活,儿女商议赡养和继承问题.家境十几万, 老大提出在财产全部归他的情况下,他养老人.老六人财全不要.剩下的孩子对此有意见,僵局.请问怎样才能保证老人安度剩余时光?怎样才能合理分割遗产?
剩下的孩子有的跟老大的做法一致,有的要求均分财产共养老人,意见无法调和,不欢而散. 展开
剩下的孩子有的跟老大的做法一致,有的要求均分财产共养老人,意见无法调和,不欢而散.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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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和遗产继承之间的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2,赡养义务和老人的财产处份无关;
3,当事人应尽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如果对老人的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另案起诉,但不能作为不赡养的理由;
5,遗产的继承,应以被继承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赡养的相关规定: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6,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2,赡养义务和老人的财产处份无关;
3,当事人应尽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如果对老人的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另案起诉,但不能作为不赡养的理由;
5,遗产的继承,应以被继承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赡养的相关规定: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6,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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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能把遗产的分配和赡养义务混在一起,说白了,就是老人的财产想给谁是他自己的权利,就是一分不给这六个儿女,他们也必须尽赡养义务,儿女赡养父母是义务,是强制的。所以老大和老六的做法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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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道德和亲情,如果上法院,这些就没有了,考虑清楚。
走法律程序,所有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分男女,也和遗产无关,法院会判决所有子女每人每月拿出一些赡养费,老人自己选择如何养老,是和某一子女共同生活还是到敬老院,还是自己单独生活请人照顾,都是老人自己的权利,老人遗产也首先要按照老人遗嘱分割,如果老人不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有权继承人为张老人的配偶,张老人的父母(如果父母去世,则为其亲兄弟姐妹),张老人的子女,有多少人算多少人,平均分配其遗产。遗产分配和谁赡养老人,谁不赡养无关,也和继承人贫富无关。
走法律程序,所有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分男女,也和遗产无关,法院会判决所有子女每人每月拿出一些赡养费,老人自己选择如何养老,是和某一子女共同生活还是到敬老院,还是自己单独生活请人照顾,都是老人自己的权利,老人遗产也首先要按照老人遗嘱分割,如果老人不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有权继承人为张老人的配偶,张老人的父母(如果父母去世,则为其亲兄弟姐妹),张老人的子女,有多少人算多少人,平均分配其遗产。遗产分配和谁赡养老人,谁不赡养无关,也和继承人贫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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