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收缴或撕毁学生的课外书,这种行为违法吗?

请详细解释,要有法律依据哦^_^... 请详细解释,要有法律依据哦^_^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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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f60bc5ac0
2006-06-19 · TA获得超过106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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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相关法律(只对大陆地区有效,当然就对香港,澳门,台湾不起效果了)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主要有三相,其中有一项为“应当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和义务。”相信所有的学校纪律中都有那么一条——课上不允许看课外书。若学生处在义务教育阶段,且课上看课外书,那么教师可以暂时收缴学生当时看的课外书(之后必须归还),至于书包或课桌里的学生没看的课外书就不能收缴。不过,无论如何教师都无权撕毁任何人(除了自己的)的课外书!请看中国〈民法通则〉中的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盐山小伙啊
2015-09-07 ·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盐山小伙啊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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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的不说,知道的不乱说。比较熟悉沧州和保定情况。

向TA提问 私信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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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是不对的行为,但是这也是在行使管教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学生作为公民,其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尊重学生的物权,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不得侵占、毁坏、丢失或者非法没收学生的物品。出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教师可以没收上述3类物品,但是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教师在没收学生物品的同时,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并改正错误,不能以罚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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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yukun
2006-06-17 · TA获得超过10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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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学生的课外书就是毁坏他人的财产,是违法行为。就算校规规定可以撕毁学生的课外书,也是违法的。举个例子,如果校规规定可以杀人,难道我们就可以杀人了吗,违不违法应该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而不是看校规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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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leboss
200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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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是没有任何权利没收甚至撕毁你课外书的,这是我们国家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也是教师素质水平的一种体现,老师的这种野蛮行为是因为受到抵制的,老师如果那样做了那么他侵犯了你的人权,国家宪法是保障公民个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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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uli
2006-06-19 · TA获得超过34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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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教师有权教育学生,包括一些强制性的教育方法。
当然如果只简单的收缴学生书本,而不做任何教育,就是方法不对了,但也不属于法律范畴。
教师有时候有教育不当的行为,这如同学生做作业也有错误一样。一旦出现错误也应该尽快纠正。当然,一个优秀的老师应该尽可能避免出现这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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