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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相关法律(只对大陆地区有效,当然就对香港,澳门,台湾不起效果了)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主要有三相,其中有一项为“应当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和义务。”相信所有的学校纪律中都有那么一条——课上不允许看课外书。若学生处在义务教育阶段,且课上看课外书,那么教师可以暂时收缴学生当时看的课外书(之后必须归还),至于书包或课桌里的学生没看的课外书就不能收缴。不过,无论如何教师都无权撕毁任何人(除了自己的)的课外书!请看中国〈民法通则〉中的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2015-09-07 ·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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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不对的行为,但是这也是在行使管教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学生作为公民,其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尊重学生的物权,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不得侵占、毁坏、丢失或者非法没收学生的物品。出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教师可以没收上述3类物品,但是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教师在没收学生物品的同时,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并改正错误,不能以罚代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学生作为公民,其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尊重学生的物权,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不得侵占、毁坏、丢失或者非法没收学生的物品。出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教师可以没收上述3类物品,但是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教师在没收学生物品的同时,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并改正错误,不能以罚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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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学生的课外书就是毁坏他人的财产,是违法行为。就算校规规定可以撕毁学生的课外书,也是违法的。举个例子,如果校规规定可以杀人,难道我们就可以杀人了吗,违不违法应该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而不是看校规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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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是没有任何权利没收甚至撕毁你课外书的,这是我们国家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也是教师素质水平的一种体现,老师的这种野蛮行为是因为受到抵制的,老师如果那样做了那么他侵犯了你的人权,国家宪法是保障公民个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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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教师有权教育学生,包括一些强制性的教育方法。
当然如果只简单的收缴学生书本,而不做任何教育,就是方法不对了,但也不属于法律范畴。
教师有时候有教育不当的行为,这如同学生做作业也有错误一样。一旦出现错误也应该尽快纠正。当然,一个优秀的老师应该尽可能避免出现这种错误。
当然如果只简单的收缴学生书本,而不做任何教育,就是方法不对了,但也不属于法律范畴。
教师有时候有教育不当的行为,这如同学生做作业也有错误一样。一旦出现错误也应该尽快纠正。当然,一个优秀的老师应该尽可能避免出现这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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