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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在于后车,理由是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该负主要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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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双方都有责任,停车方应为次责,撞车方应为主责。因为停车方虽然是违章停车,但撞车方是车辆失去控制了。换言之,撞上的不是停着的车而是行人的话,那就是全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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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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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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