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案例分析题,请法律高手帮帮忙,SOS

(小弟初学法律,望请法律高手多多指教,拜托您了,谢谢!)案例分析题李某(女)、张某为夫妇,二人曾于2000年10月以10万元的价格购置本市一座二层楼房,后因嫌该房离其工作... (小弟初学法律,望请法律高手多多指教,拜托您了,谢谢!)

案例分析题

李某(女)、张某为夫妇,二人曾于2000年10月以10万元的价格购置本市一座二层楼房,后因嫌该房离其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将其卖掉,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买主。2001年2月初,张某赴外地出差,本市的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愿以10万元价格买下,李某不同意;后双方经协商签订合同,李某以11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次日,陈某将5万元送来。李某遂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因产权证被张某存放在单位,李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陈某再付另6万元。同年7月初,张某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再增加1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陈某不同意。张某便在同年8月10日以12万元的价款,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于8月15日,与王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王某找到陈某要求其搬走,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张某、王某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张某提出,其妻李某将该房卖给陈某时,他并不知道,也未得到其同意,因此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据查,陈某搬入房屋后还进行了装修。
问题:
(1) 你认为谁是本案系争房屋的所有人?为什么?
答:
(2) 你认为本案房屋买卖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
(3)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其依据是什么?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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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hebe213
推荐于2016-01-15 · 超过2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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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李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订立合同时,未经张某同意,即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无效合同。而且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中明确说了如果受让物属于应当登记的,则需要登记。

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

3、房子归王某。
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则装修的费用对于王某来说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王某应当返还装备费用给陈某。
李某应当将陈某先前付的费用返换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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