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薪留职后,公司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经济补偿 30
我是06年12月进入公司的,07年8月转正,但直到07年12月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08年9月底,我与公司协商办理5个月的停薪留职,09年2月底到期,09年2月公司通知我说...
我是06年12月进入公司的,07年8月转正,但直到07年12月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
08年9月底,我与公司协商办理5个月的停薪留职,09年2月底到期,09年2月公司通知我说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赔偿我。
公司给我的答复是,依照新劳动法,08年1月开始算只有一年,只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
但之前都没签合同,是否能计算? 展开
08年9月底,我与公司协商办理5个月的停薪留职,09年2月底到期,09年2月公司通知我说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赔偿我。
公司给我的答复是,依照新劳动法,08年1月开始算只有一年,只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
但之前都没签合同,是否能计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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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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