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吃差价哪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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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小辉Ee8
2013-11-25 · 超过7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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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断攀升的房价,中央的调控政策明显乏力,一年内几次加息而收效甚微。情急之下,政府和舆论将板子打在了中介的屁股上,因为中介靠吃差价哄抬房价,是房价高升的元凶,于是出台政策严厉禁止中介吃差价,鼓励房主撕毁中介合同、公开反悔,要回差价。 我们估且不论板子应该打在谁身上,只就应否打在中介身上做一探讨。 在我国,所谓房产中介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自2002年开始了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核发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但对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方式,特别是对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规定的行纪行为是否属于经纪行为还没有定论。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代理(或委托)、行纪和居间均作为经纪活动的方式之一,当事各方可以灵活采用或约定。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己是可以做为买方或卖方的,也就是说房产中介做为买方或卖方不存在法律的障碍,中介赚差价当不属违法之列。房主急需用钱而又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买家,于是中介将房子收下来,等有合适的买家后再卖出去,此属正常的交易行为,这不仅解决了房主用钱之需,还有效的促进了房产的流动。中介的这种收房行为同样属于正常的投资,既然是投资当然需要必要的回报,否则就不如存在银行。这与中介在出售此房时另行收取中介费也并不矛盾,一个是正常的投资回报,一个是提供中介服务的费用。 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中,仅靠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催成交易已不能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中生存,所以几乎所有的中介就只能用自有资金将房源固定下来,然后既使不能亲自售出,也能与其他中介合作而分享中介服务费。否则等找到合适的买家之后,房源可能早已被其他中介收走,或已经售出,这样以来,中介的收入将很难保证。所以,单靠介绍信息而没有自有资金的做后盾的中介如今已纷纷关门倒闭。 在目前房价步步攀升的形势下,中介收取房源后,在售出之前房价在涨,所以自然在售出时就会产生差价,按照市场的规则,差价应当归现在的准房主(因为没有办房产证),而不应当归原来的房主,因为这实际上已完成了两次交易。否则的话,市场的规则将被彻底颠覆。你想:你从小贩那里买了二斤白菜,是不是也要问:“你从批发市场拉来多少钱?你不能挣差价,就应该按批发价给我。”小贩找到批发市场问批发商:“你从菜农那里多少钱收的?你不能赚差价,你应当按收购价给我。”反过来,菜农找到批发商:你不能赚差价,这菜最终卖给吃菜的人多少钱,你就应当给我多少钱。这种强盗逻辑不缔为一个滑天下之大稽的笑话。而反过来说,房价一直在降呢?是不是要由原来的房主出来最终买单? 既然中介赚差价,既不违法也是市场竞争之需,符合市场规则,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流通,解决了房主之急和房产这种大额商品流通的时间差问题。所以就不应当不加分析地予以禁止。目前中介的信誉的确不是很好,但不能因为信誉度低就什么坏事、什么责任都往中介身上推,就连它的正当行为也视为违法,这与扼杀房地产市场还有什么两样?这同时也是在伤害我国的市场化改革。 在眼下房地产市场虚火旺烧的情势下,房产中介靠吃差价而起到的哄抬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真正的黑手要比中介厉害得多。而如果说中介违法的话,也只能说是违反了税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赚差价本身违法。因为大多数中介收房后并不过户,而是用委托书的方式在找到买家后直接将房产从原房主那里过户到买房者手中,不让双方见面,省却了其中的一次过户手续,所以查处的措施应当是补办过户手续或补交过户的税费甚至是罚款,而不是简单的禁止赚差价。这种简单化的禁止倒是成全了一部分红眼病房主,败坏了市场的道德准则。所谓红眼病:是对别人的合法收入眼红而患的心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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