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可以租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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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住房。有住房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公租房,但是公租房有租赁期限限制,那么,公租房租赁期限有多久呢?公租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能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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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租房租赁期限为5年,但如果符合条件理论上是可以一直租下去。续租需要提前三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未按规定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租赁期满后应腾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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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最多能租5年,具体如下: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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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3月11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布会上,有人问: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政府又如何解决。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给出的回答是:要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公共租赁房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这场对话是第一次将“夹心层”的苦涩如此高规格地铺陈于公共视野之中,也第一次给出了清晰的解决路径。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就是这部分群体不属于低收入,但是他目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自己的住房困难。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2010年6月12日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建委公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公租房首次向非京籍开放。该通知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2012年8月9号,非京籍人员申请北京公租房出现实质性进展。石景山颁布了北京首个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公租房申请程序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2 产生背景编辑本段
不能租廉租房,却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不能买经济适用房,却买不起商品房;刚刚毕业,收入低不但没有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夹心层”。尽管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但仍然有许多这样的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处在这个体系的“空白区”。北京、天津、上海、常州、青岛、厦门、广州、深圳、重庆等城市纷纷开工建设或收购了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房房源。这种由政府建设、低于市场租金限价出租、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成为填补当前住房保障体系空白的希望所在。 2007年,有关部门就公共租赁房开始调研时,一个重要背景是,希望通过公共租赁房“探索解决大学毕业生等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是各国都面临的一个难题。他们虽然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刚刚就业,积蓄少,存在阶段性的住房困难。”齐骥表示,政府有责任支持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公共租赁房就是很好的方式。
3 机构设置编辑本段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机构设置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群工团、人事、保密、信访、接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全局性材料的起草;负责公共租赁房政策法规的起草和涉法事务的处理。 (二)计划财务处 编制各类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公共租赁房项目认定审批;编制公共租赁房资金计划,统计公共租赁房的投资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研究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投融资措施;负责公共租赁房资金的筹集、落实、分配和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公共租赁房租金确定方面的工作。 (三)工程管理处 负责编制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项目竣工计划;负责组织公共租赁房项目设计审查、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公共租赁房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负责组织公共租赁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住房管理处 负责编制公共租赁房房源储备、投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审计政府出资的公共租赁房项目;负责公共租赁房的修缮管理工作;负责租金的收取管理和房屋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对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租赁房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报送、提供公共租赁房发展动态和信息;受理对房屋管理机构的信访、举报,并组织查处;承担公共租赁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审核配租处 负责对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轮候、配租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续租和退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房项目销售、交易审核和回购工作;负责公共租赁房申请对象的信息更新和档案管理。
4 政策解读编辑本段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一、申请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申请户型 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可(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 四、申请房源 目前,接受申请的房源有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和民安华福。民心佳园位于北部新区鸳鸯民心路555号,康庄美地位于北部新区大竹林金通大道500号、502号,康居西城位于沙坪坝区西永康城路2号、4号,两江名居位于北碚区蔡家镇,民安华福位于九龙坡区华岩片区福茄路。 五、公租房的特点 1.规划合理。公租房小区主要布局在主城区一、二环线之间新规划的21个聚居区中,有相对成熟的产业支撑。 2.交通方便。每个公租房小区均处在轨道交通的站点附近,公交路线充足并适当设置公交转运站场,保证小区居民方便出行。 3.配套完善。超市、农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有社区医院、幼儿园、小学、文化、体育、社区管理、警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活动场地,水、电、气、电视、网络、通讯配套齐备。 4.环境宜居。由一级物业企业提供一级标准的服务。通过比选确定有实力、高水平的设计单位,精心设计公租房楼宇立面、小区景观和活动场所,有门禁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等八大智能化系统,成为标准化的现代居住小区。小区容积率控制在3.5-4.0之间,绿化率35%左右,与周围普通商品房楼盘大体相当。 5.户型合理。户型在30-8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总量的85%以上,分为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厨房、厕所等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类型人群和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6.租售并举。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六、公租房的交房标准 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公租房交房标准为: 1.水、电、气表安装到户; 2.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3.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 4.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七、申请地点 2011年2月12日开始正式接受申请,除原公布的30个申请点外,新增沙区西永和南岸茶园申请点,共32个点接受申请(节假日除外):
5 北京情况编辑本段
2010年北京多渠道建设公租房,全市共落实公租房及租赁房项目19个,建筑面积172万平方米,可提供房源2.6万套,公租房租金比起区域内市场价格的优惠幅度仍以政府部门最终公布为准。北京市石景山远洋沁山水、朝阳北苑南区等多个公租房项目从2011年6月开始向社会公开进行“预租”,各街道社区公租房审核窗口随即开启,接受申请。
5.1 相关政策
建设部已表示本年度将研究制定《公共租赁房指导意见》,总结各地通过发展公共租赁房等方式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经验,明确公共租赁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及相关政策。目前,深圳、广东、江苏等省的一些城市,已经有公共租赁房项目。作为有一项房地产方面的惠民措施,其在全国范围的具体实施,值得各方期待。《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第三章 配租管理第四章 租后管理第五章 其他
5.2 接受申请
按照计划,2011年北京市将全面启动公租房申请,全市314个街道社区住保窗口将全面开始接受申请,并力争使今年计划竣工的1万多套公租房完成入住。 2010年北京多渠道建设公租房,全市共落实公租房及租赁房项目19个,建筑面积172万平方米,可提供房源2.6万套,比原计划翻了一番。其中今年确保竣工1万套以上。2011年,全市计划再建设公租房6万套。 公租房租金比起区域内市场价格的优惠幅度仍以政府部门最终公布为准,但租金中将包含小区物业费、房屋维修费、供暖费等多项费用,居民入住后,只需为自己使用的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买单。
5.3 外地人群
供应对象分类 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刚就业的职工,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申请要求 非京籍人士来京连续稳定工作满一年,能提供暂住证明、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即可申请公租房。对于非京籍申请者的收入条件并无限制。 北京人申请公租房标准:需要本市城镇户籍,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米(含)以下。收入方面,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需在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重要意义 这是北京在政府文件中,首次明确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包括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放宽公租房的准入门槛,不但是为了解决过去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标准缝隙中的夹心层,也将解决那些不够限价房标准,却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家庭。理想路径 今后,市住建委主管部门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委托北京市保障房投资中心,来测定公租房项目的租金指导价,由市住保办审定后定期发布。公租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布的租金指导价。
5.4 摇号配租
2012年7月,朝阳区首个公租房项目启动配租登记,这也是北京市第二批摇号配租的公租房。2012年8月15日,预计中旬公开摇号,月底选房。新增房源月租金37元/平米,预计10月可入住
6 葫芦岛情况编辑本段6.1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租房审批程序
6.2 申请材料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申请人为单身的需年满18周岁,并向审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人才和受表彰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新就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明、非本市户口提供暂住证); 3、中低收入申请家庭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家庭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产权登记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及直系亲属住房情况证明; 5、相关单位出具的资产证明; 6、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6.3 审批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 2、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街道部门或单位建立联审机制,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资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家庭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联审部门如实提供材料。 3、审批合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如有异议的家庭,需要再次核实其材料真实性,经查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进入摇号程序。
7 工作施展编辑本段
针对公共租赁房的工作而言,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后续规划正处在研究的过程中。具体工作施展,已落实在厦门、深圳、北京、天津城市。随着公共租赁住房的增加。就消费者这部分而言既不属于高收入的家庭,又不属于买不起或租不起市场上的房子的新职工等群体,那么相应的消费群体对住房的需求会逐步地得到解决。 对于最近各界议论颇多的“停建经济适用房、都建廉租房”建议,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回应:已注意到这样一种呼声。目前中国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既包括廉租房,也包括经济适用房。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地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条件划得较低,对这些低收入家庭,即便是成本价,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因此就产生了“停建经适房”的建议。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实际上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因地制宜的政策调整。房价相对比较高、收入比较高的地区,经济适用房仍在大量建设,因为有需求的群体。对一些西部地区,收入相对比较低,房价本身也不高,再加上土地价格也不高,他们逐渐地把经济适用房的一部分通过廉租房增加建设消化掉,另一部分通过市场解决掉。
2 产生背景编辑本段
不能租廉租房,却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不能买经济适用房,却买不起商品房;刚刚毕业,收入低不但没有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夹心层”。尽管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但仍然有许多这样的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处在这个体系的“空白区”。北京、天津、上海、常州、青岛、厦门、广州、深圳、重庆等城市纷纷开工建设或收购了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房房源。这种由政府建设、低于市场租金限价出租、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成为填补当前住房保障体系空白的希望所在。 2007年,有关部门就公共租赁房开始调研时,一个重要背景是,希望通过公共租赁房“探索解决大学毕业生等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是各国都面临的一个难题。他们虽然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刚刚就业,积蓄少,存在阶段性的住房困难。”齐骥表示,政府有责任支持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公共租赁房就是很好的方式。
3 机构设置编辑本段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机构设置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群工团、人事、保密、信访、接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全局性材料的起草;负责公共租赁房政策法规的起草和涉法事务的处理。 (二)计划财务处 编制各类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公共租赁房项目认定审批;编制公共租赁房资金计划,统计公共租赁房的投资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研究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投融资措施;负责公共租赁房资金的筹集、落实、分配和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公共租赁房租金确定方面的工作。 (三)工程管理处 负责编制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项目竣工计划;负责组织公共租赁房项目设计审查、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公共租赁房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负责组织公共租赁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住房管理处 负责编制公共租赁房房源储备、投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审计政府出资的公共租赁房项目;负责公共租赁房的修缮管理工作;负责租金的收取管理和房屋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对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租赁房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报送、提供公共租赁房发展动态和信息;受理对房屋管理机构的信访、举报,并组织查处;承担公共租赁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审核配租处 负责对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轮候、配租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续租和退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房项目销售、交易审核和回购工作;负责公共租赁房申请对象的信息更新和档案管理。
4 政策解读编辑本段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一、申请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申请户型 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可(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 四、申请房源 目前,接受申请的房源有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和民安华福。民心佳园位于北部新区鸳鸯民心路555号,康庄美地位于北部新区大竹林金通大道500号、502号,康居西城位于沙坪坝区西永康城路2号、4号,两江名居位于北碚区蔡家镇,民安华福位于九龙坡区华岩片区福茄路。 五、公租房的特点 1.规划合理。公租房小区主要布局在主城区一、二环线之间新规划的21个聚居区中,有相对成熟的产业支撑。 2.交通方便。每个公租房小区均处在轨道交通的站点附近,公交路线充足并适当设置公交转运站场,保证小区居民方便出行。 3.配套完善。超市、农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有社区医院、幼儿园、小学、文化、体育、社区管理、警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活动场地,水、电、气、电视、网络、通讯配套齐备。 4.环境宜居。由一级物业企业提供一级标准的服务。通过比选确定有实力、高水平的设计单位,精心设计公租房楼宇立面、小区景观和活动场所,有门禁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等八大智能化系统,成为标准化的现代居住小区。小区容积率控制在3.5-4.0之间,绿化率35%左右,与周围普通商品房楼盘大体相当。 5.户型合理。户型在30-8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总量的85%以上,分为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厨房、厕所等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类型人群和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6.租售并举。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六、公租房的交房标准 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公租房交房标准为: 1.水、电、气表安装到户; 2.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3.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 4.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七、申请地点 2011年2月12日开始正式接受申请,除原公布的30个申请点外,新增沙区西永和南岸茶园申请点,共32个点接受申请(节假日除外):
5 北京情况编辑本段
2010年北京多渠道建设公租房,全市共落实公租房及租赁房项目19个,建筑面积172万平方米,可提供房源2.6万套,公租房租金比起区域内市场价格的优惠幅度仍以政府部门最终公布为准。北京市石景山远洋沁山水、朝阳北苑南区等多个公租房项目从2011年6月开始向社会公开进行“预租”,各街道社区公租房审核窗口随即开启,接受申请。
5.1 相关政策
建设部已表示本年度将研究制定《公共租赁房指导意见》,总结各地通过发展公共租赁房等方式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经验,明确公共租赁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及相关政策。目前,深圳、广东、江苏等省的一些城市,已经有公共租赁房项目。作为有一项房地产方面的惠民措施,其在全国范围的具体实施,值得各方期待。《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第三章 配租管理第四章 租后管理第五章 其他
5.2 接受申请
按照计划,2011年北京市将全面启动公租房申请,全市314个街道社区住保窗口将全面开始接受申请,并力争使今年计划竣工的1万多套公租房完成入住。 2010年北京多渠道建设公租房,全市共落实公租房及租赁房项目19个,建筑面积172万平方米,可提供房源2.6万套,比原计划翻了一番。其中今年确保竣工1万套以上。2011年,全市计划再建设公租房6万套。 公租房租金比起区域内市场价格的优惠幅度仍以政府部门最终公布为准,但租金中将包含小区物业费、房屋维修费、供暖费等多项费用,居民入住后,只需为自己使用的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买单。
5.3 外地人群
供应对象分类 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刚就业的职工,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申请要求 非京籍人士来京连续稳定工作满一年,能提供暂住证明、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即可申请公租房。对于非京籍申请者的收入条件并无限制。 北京人申请公租房标准:需要本市城镇户籍,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米(含)以下。收入方面,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需在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重要意义 这是北京在政府文件中,首次明确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包括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放宽公租房的准入门槛,不但是为了解决过去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标准缝隙中的夹心层,也将解决那些不够限价房标准,却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家庭。理想路径 今后,市住建委主管部门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委托北京市保障房投资中心,来测定公租房项目的租金指导价,由市住保办审定后定期发布。公租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布的租金指导价。
5.4 摇号配租
2012年7月,朝阳区首个公租房项目启动配租登记,这也是北京市第二批摇号配租的公租房。2012年8月15日,预计中旬公开摇号,月底选房。新增房源月租金37元/平米,预计10月可入住
6 葫芦岛情况编辑本段6.1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租房审批程序
6.2 申请材料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申请人为单身的需年满18周岁,并向审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人才和受表彰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新就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明、非本市户口提供暂住证); 3、中低收入申请家庭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家庭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产权登记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及直系亲属住房情况证明; 5、相关单位出具的资产证明; 6、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6.3 审批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 2、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街道部门或单位建立联审机制,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资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家庭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联审部门如实提供材料。 3、审批合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如有异议的家庭,需要再次核实其材料真实性,经查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进入摇号程序。
7 工作施展编辑本段
针对公共租赁房的工作而言,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后续规划正处在研究的过程中。具体工作施展,已落实在厦门、深圳、北京、天津城市。随着公共租赁住房的增加。就消费者这部分而言既不属于高收入的家庭,又不属于买不起或租不起市场上的房子的新职工等群体,那么相应的消费群体对住房的需求会逐步地得到解决。 对于最近各界议论颇多的“停建经济适用房、都建廉租房”建议,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回应:已注意到这样一种呼声。目前中国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既包括廉租房,也包括经济适用房。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地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条件划得较低,对这些低收入家庭,即便是成本价,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因此就产生了“停建经适房”的建议。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实际上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因地制宜的政策调整。房价相对比较高、收入比较高的地区,经济适用房仍在大量建设,因为有需求的群体。对一些西部地区,收入相对比较低,房价本身也不高,再加上土地价格也不高,他们逐渐地把经济适用房的一部分通过廉租房增加建设消化掉,另一部分通过市场解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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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直租,但是租满五年就可以买过来,但是不能转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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