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奖行为在法律上怎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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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式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竞猜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提供给购买了其商品的消费者一次抽奖的机会。我国法律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一、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有其积极效用
它能提高消费积极性,能增加消费者的福利,能扩大经营者的品牌知名度,能加快经营者的资金周转及商品销售;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也有消极效用
它有可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非理性消费,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有两种基本的规制方法
1、严格禁止;
2、允许加限制。(我国采用的规制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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