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物权法的案例``求解答~ 20
案例:买方K六月份从卖方V那里购买了一辆新车,V应当在公休假之后的九月初向K交货。在从火车站到V所在营业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在向K送货之前,C所骑的摩托车因为没有注意到车的...
案例:买方K六月份从卖方V那里购买了一辆新车,V应当在公休假之后的九月初向K交货。在从火车站到V所在营业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在向K送货之前,C所骑的摩托车因为没有注意到车的先行权而损坏了那辆新车。K由于没有得到自己订购的车很生气,他于是向C主张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请以法律关系分析模型具体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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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K、V之间只是签订了一份有效的合同(6月份),但是到9月份车交货并登记(注:汽车的所有权一定要登记才成立)后才是取得了所有权。此时,K只是拿着有效的合同获得了一个期待权,即期待车的所有权的权利。故未交货之前,K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可以向C主张损害赔偿。
K可以向V要求违约赔偿,即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之后,V可以向C主张赔偿。因为是C的过错导致车的毁损。
K、V之间只是签订了一份有效的合同(6月份),但是到9月份车交货并登记(注:汽车的所有权一定要登记才成立)后才是取得了所有权。此时,K只是拿着有效的合同获得了一个期待权,即期待车的所有权的权利。故未交货之前,K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可以向C主张损害赔偿。
K可以向V要求违约赔偿,即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之后,V可以向C主张赔偿。因为是C的过错导致车的毁损。

2023-08-27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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