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案例``求解答~ 20

案例:买方K六月份从卖方V那里购买了一辆新车,V应当在公休假之后的九月初向K交货。在从火车站到V所在营业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在向K送货之前,C所骑的摩托车因为没有注意到车的... 案例:买方K六月份从卖方V那里购买了一辆新车,V应当在公休假之后的九月初向K交货。在从火车站到V所在营业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在向K送货之前,C所骑的摩托车因为没有注意到车的先行权而损坏了那辆新车。K由于没有得到自己订购的车很生气,他于是向C主张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请以法律关系分析模型具体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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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ayoo
2009-03-04 · TA获得超过18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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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K、V之间只是签订了一份有效的合同(6月份),但是到9月份车交货并登记(注:汽车的所有权一定要登记才成立)后才是取得了所有权。此时,K只是拿着有效的合同获得了一个期待权,即期待车的所有权的权利。故未交货之前,K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可以向C主张损害赔偿。
K可以向V要求违约赔偿,即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之后,V可以向C主张赔偿。因为是C的过错导致车的毁损。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2023-08-27 广告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提供
樵歌胜利天9788
2009-02-24 · TA获得超过3082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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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因为汽车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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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hlily
2009-03-07 · TA获得超过53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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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ayoo - 试用期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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