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纳入低保吗
推荐于20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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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应该尽早接受洗肺治疗,可以控制疾病加重。
认定条件
规范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享受农村低保规定
条件的困难家庭。
1.
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②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③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④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
经济负担沉重,
严重入不
敷出的家庭;
⑤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2.
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
(各系统恶性
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
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
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
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等原因,
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③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
70
岁以上的老年人;
④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⑤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的老幼家庭;
⑥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3.
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
高
血压、
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
生活仅能自理,
丧失从事重体力
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②家庭成员中有
2
个以上残疾,
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
造成生活困难的
家庭;
③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
④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⑤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
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
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
2
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
60
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
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
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认定条件
规范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享受农村低保规定
条件的困难家庭。
1.
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②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③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④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
经济负担沉重,
严重入不
敷出的家庭;
⑤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2.
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
(各系统恶性
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
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
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
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等原因,
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③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
70
岁以上的老年人;
④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⑤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的老幼家庭;
⑥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3.
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
高
血压、
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
生活仅能自理,
丧失从事重体力
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②家庭成员中有
2
个以上残疾,
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
造成生活困难的
家庭;
③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
④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⑤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
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
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
2
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
60
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
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
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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