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日期一般均在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往往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比较容易确定。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工程往往不能在约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造成实际竣工日期常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扩展资料:
竣工验收的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可看出:竣工验收合格是以通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单位联合验收为标准的。竣工验收通过后,消防、环保等部门也会进行验收,但上述相关部门的验收更多系履行行政监督权力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竣工验收”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也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竣工日期
这里是对于没有争议的处理: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 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 0 0 4年1 0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