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自费药该如何赔偿?
2019-06-14 · 百度认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自费药物自己赔偿。
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方保险)
根据交通警察的职责,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通强制保险”
强制交通保险赔偿限额、责任限额:
1、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是一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保险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
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的使用,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赔偿依法支付,和每个子项目的部分超过限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配额分为5、10、15、20、30、50、100万。
主要扣除条款:事故责任扣除率(全责20%、主责15%、同责10%、分责5%)。
扩展资料:
1、依照本法制定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2、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索赔费用的医疗项目超出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如果保险人请求强制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赔偿费用按照相同的医疗费用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责任限额。
3、第九条投保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商业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首先赔偿责任范围内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
不足部分由按照保险合同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有权选择精神损害赔偿顺序和财产损害赔偿顺序。
4、权利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财产损害赔偿不足的,由按照保险合同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参考资料:
自费药物自己赔偿。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根据交警依法划定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限额分为5、10、15、20、30、50、100万。
主要免赔规定:事故责任免赔率(全责20%,主责15%,同责10%,次责5%)。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赔偿义务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
赔偿权利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吴律师在四川、重庆范围内长期从事交通事故案件代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能扣除自费药,保险公司应全额承担医疗费。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自费药的理由:有且仅有一个理由,就是保险合同中有一个条款“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名录核定医疗费”,即单方面说成是合同约定超出国家医保范围的不予理赔。
吴律师主张不能扣除自费药的理由:1、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超出国家医疗保险的费用不予理赔。2、该条款系霸王条款,显失公平。3、该条款根据合同法属于无效条款。
在代理的若干案件中,不少法院均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医疗费。
遇到此问题的当事人,可与本律师律师联系,特别提示,吴律仅仅接受四川和重庆地区的咨询及委托。
吴律师,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内江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外聘教师,熟悉交通事故各类疑难问题。
我爸商业险买的是100万的,关键就是那个自费药的问题。赔偿清单上面没自费药
你好,你所说的 自费药,无论是否出现在赔偿清单里,都属于“医疗费用”,根据你爸爸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100万),你根据不用担心任何费用,所以赔偿项目均是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你要注意的是,你如果有垫钱给原告,开庭时一定要给法官说,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给你方,不说不返还的。如果那 自费药是原告自己出的,可以开庭时,原告自己会 请求增加在医疗费用项目赔偿清单中(不用你操心),如果是你方出的,你方在开庭时要向法官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返还给你方(因为这都是 保险公司承担的)。回答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