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欠条超过两年还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6月,原告李某、谢某等21名农民工在尚某承包的冀州区南良村东水利工程项目打工,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工资未支付,李某、谢某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信访局上访。情势所迫下,尚某向欠薪的农民工出具了欠条,但始终未兑现。
无奈之下,李某、谢某等人再次手拿欠条求助于司法援助、信访部门。然而两年讨薪无果,李某、谢某等21人于2017年4月19日将尚某诉至当地法院,请求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立案后,主审法官王立正双管齐下,一方面做好原告方的稳控工作,防止出现非理性和过激的行为,造成不良的后果。另一方面多次与被告尚某进行电话联系,找到矛盾切入点,了解到拖欠工资矛盾根源是因原告多次上访,被告心中产生怨恨,觉得面子过不去造成的,找准调解着力点。
尚某到庭后,主审法官及时引导尚某理性地看待拖欠工资问题,换位思考,拖欠两年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帮其分析利弊,告知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目前尚某已向原告履行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可以起诉。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凭欠条直接起诉:
2003年的8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正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出“司法为民10项制度23项举措”。其中,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被作为单独一条列举。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12月,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落实司法为民23项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维护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事关增加农民收入和维护城市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院有关人士详解“凭欠条直接起诉”规定出台背景
推荐于2018-02-27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