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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新政策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2月22日以前,个人出售住房相关的营业税征免,既按从购买到出售期间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来确定征免,又按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划分征税方式。
本次新政不再以户型划分征免并取消差额征税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均免征营业税,即所有户型的住房均享受同一优惠政策,不再按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分别予以免税和差额征税。
同时,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该项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新政策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2月22日以前,个人出售住房相关的营业税征免,既按从购买到出售期间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来确定征免,又按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划分征税方式。
本次新政不再以户型划分征免并取消差额征税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均免征营业税,即所有户型的住房均享受同一优惠政策,不再按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分别予以免税和差额征税。
同时,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该项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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