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地税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领导简介:漳州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2、机构设置:漳州市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职能:漳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
4、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
5、规范性文件;
6、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定;
7、纳税人权利义务;
8、涉税公告;
9、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涉税案件曝光;
10、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11、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中国漳州”网站的“漳州市地方税务局”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地税信息。此外,还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地税信息,在各办税服务中心设置地税信息查阅咨询台。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地税信息,本系统均从严规定了具体的办事时限,可以确保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内予以公开。
四查询方法
除可通过上述公开形式获取地税信息外,公众还可以从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漳州”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地税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信息,可以直接在“中国漳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漳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中国漳州”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地税局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漳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漳州市元光南路9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地税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漳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地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地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按照前述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经受理机构初步审定并通知,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登记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1、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予以登记和编号。
2、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类办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提交相关部门承办,进入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并将内审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以最合理的时间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管辖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4、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处理地税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户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