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婚姻法》的民事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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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0-2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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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适用须知]1.在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第一条的规定时,应当扩大视野,了解我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其他法律渊源。如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等。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但不是全部渊源。当然,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效力,在适用范围上也是有区别的。2.应当正确认识《婚姻法》的民事法性质;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不同部门的法律是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的。作为民事法的《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作用,主要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及其法律效力,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实现的。如规定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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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保障这些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又做了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还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法律的宣言性与导向性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是个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共同责任,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道德底蕴。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保障这些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又做了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还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法律的宣言性与导向性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是个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共同责任,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道德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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