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案例分析,有关购房问题!懂行的进!
注:楼道是公用楼道,乙户已经将楼道2购买,因为乙是最后的一家,别人不需要走楼道2。甲想要购买楼道1,但是乙需要走,因为有公用楼梯。甲欲购买楼道1并且不让乙户行走合理吗。请...
注:楼道是公用楼道,乙户已经将楼道2购买,因为乙是最后的一家,别人不需要走楼道2。
甲想要购买楼道1,但是乙需要走,因为有公用楼梯。甲欲购买楼道1并且不让乙户行走合理吗。
请问:1.甲是否有权购买楼道1?
2.乙所已经购买的楼道2是否合法?
3.甲是否有权不让乙行走楼道1?
4.如果打官司,谁将胜诉,谁将败诉?
5.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希望懂法律的人回答详细些,分都给你)
首先您的回答很专业!谢谢。有个问题还是需要再进一步在向您请教!
问题:若乙购买楼道2的话,法律予以认可吗?(声明:乙户购买楼道2不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甲户不需走楼道2) 展开
甲想要购买楼道1,但是乙需要走,因为有公用楼梯。甲欲购买楼道1并且不让乙户行走合理吗。
请问:1.甲是否有权购买楼道1?
2.乙所已经购买的楼道2是否合法?
3.甲是否有权不让乙行走楼道1?
4.如果打官司,谁将胜诉,谁将败诉?
5.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希望懂法律的人回答详细些,分都给你)
首先您的回答很专业!谢谢。有个问题还是需要再进一步在向您请教!
问题:若乙购买楼道2的话,法律予以认可吗?(声明:乙户购买楼道2不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甲户不需走楼道2)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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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相邻权的问题。
回答你的问题前,首先声明,乙必须只能通过楼道2才能进入住宅,除此外无其他方法。这是讨论的前提。
楼道1和楼道2都是公用通道,理应为公摊部分,如果允许买卖不做公摊(这要看房地产开发商到底是怎么写的合同),则对买卖关系另作讨论。
以公摊来说。
1.楼道作为公摊,甲乙购房款中都已含公摊面积,因此,楼道1公有,不属于甲私有。
2.乙所购楼道2违反购房协议,是对公摊部分的侵占,法律不予支持。
3.甲无权阻止乙通过属于公摊部分的楼道1
4.打官司,乙将获胜,甲无阻止乙通行的权利
5.法院判决甲拆除铁门给乙提供通行的权利。
以可以买卖楼道来说。
这种情况可能是集资房之类,或者老房子,没什么公摊不公摊的说法。其实情况算是很特殊的啦。
1.2就不用讨论啦,那两家都可以买
3.甲仍无权阻止乙通行
4.打官司,乙仍将获胜,甲无阻止乙通行的权利。
5.法院判决甲拆除铁门给乙提供通行的权利。
顺带解释法律适用的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适用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希望回答对你有用。
回答你的问题前,首先声明,乙必须只能通过楼道2才能进入住宅,除此外无其他方法。这是讨论的前提。
楼道1和楼道2都是公用通道,理应为公摊部分,如果允许买卖不做公摊(这要看房地产开发商到底是怎么写的合同),则对买卖关系另作讨论。
以公摊来说。
1.楼道作为公摊,甲乙购房款中都已含公摊面积,因此,楼道1公有,不属于甲私有。
2.乙所购楼道2违反购房协议,是对公摊部分的侵占,法律不予支持。
3.甲无权阻止乙通过属于公摊部分的楼道1
4.打官司,乙将获胜,甲无阻止乙通行的权利
5.法院判决甲拆除铁门给乙提供通行的权利。
以可以买卖楼道来说。
这种情况可能是集资房之类,或者老房子,没什么公摊不公摊的说法。其实情况算是很特殊的啦。
1.2就不用讨论啦,那两家都可以买
3.甲仍无权阻止乙通行
4.打官司,乙仍将获胜,甲无阻止乙通行的权利。
5.法院判决甲拆除铁门给乙提供通行的权利。
顺带解释法律适用的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适用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希望回答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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