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无证煤矿还能继续开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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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经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妥善安顿好家属。向警方自首,请求减轻处罚。
一、行政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只有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形,并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才构成非法采矿罪。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其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证采矿是非法采矿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情形: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上述提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非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是公司的经理或矿长或其他实际负责经营活动的人。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只有在发生“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情况时,才涉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管理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等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与非法采矿罪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当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非法采矿过程中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或“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的,可以数罪并罚。
一、行政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只有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形,并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才构成非法采矿罪。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其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证采矿是非法采矿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情形: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上述提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非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是公司的经理或矿长或其他实际负责经营活动的人。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只有在发生“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情况时,才涉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管理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等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与非法采矿罪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当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非法采矿过程中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或“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的,可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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