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门发生交通事故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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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门发生交通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学校的责任,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出了校门,学校是无法管理,当然也就不会承担责任的。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赔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先在交强险10000元的范围内赔付,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等费用在交强险11万范围内赔付,摩托车的损失在交强险2000元的范围内赔付。
交强险赔完了,余下的部分在商业三者范围内赔付,假设伤者用去了10万元医疗费,误工费5000,护理费3000,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交通费200元。再假设你的车还买了商业三者险二十万元的话,应该如下计算:
1、交强险先赔:1万元医疗费+误工费5000+护理费3000+交通费200=18200元。
2、商业三者再赔付:(9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1000)*70%=63700这些也就是保险公司要赔付给你金额81900元。
当然,医疗费都是以职工医疗保险用药为标准,自费的药保险公司是不报销的,医院的什么冷暖费、健康咨询费、二级护理等等也是要剔出来的,如果你商业三者保的很高的话,估计自己也就贴个医疗费的差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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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门发生交通事故,学校没有责任。
学校的责任,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出了校门,学校是无法管理,当然也就不会承担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的责任,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出了校门,学校是无法管理,当然也就不会承担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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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外 学校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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