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由自然人股东张某设立的一人公司,乙公司是由自然人程某设立的一人公司。2012年5月,经张某与程某协商,由甲、乙两公司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由自然人股东张某设立的一人公司,乙公司是由自然人程某设立的一人公司。2012年5月,经张某与程某协商,由甲、乙两公司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要点如下:(1)丙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00万。其中,甲公司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90万,自丙公司成立之日起一次缴足;乙公司出资10万,货币出资自丙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2)丙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在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双方平等行使表决权。(4)公司在取得盈利时,由双方平均分配公司的红利。(5)丙公司关于增减资本、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事宜须由股东会一致决议方能生效。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出资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3)丙公司不设董事会,由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甲、乙公司平均分配利润的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5)丙公司关于增加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由股东会一致决议的约定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丙公司关于增加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由股东会一致决议的约定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6)丙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结构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张家四兄弟准备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生产高科技仪器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老大以现金50万出资,老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作价100万,老三以其对其他公司所享有股权出资,作价150万,老四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0万。公司设立过程中,老大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高某签订了价值100万元的办公设备买卖合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高某向老大按时按质交货。高某基于供货合同向公司请求货款之际,发现老大已按约定出资、老二持有债权未实现、老三履约、老四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的出资形式是如何规定的?材料中张家四兄弟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若本案中的公司设立成功,高某应当向谁请求支付100万元货款?说明理由。假设公司设立成功,请问:具体在本案中,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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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1、甲、乙两公司可以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法人股东、事业法人股东等,公司法对股东的身份没有限制。
2、丙公司的出资安排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出资只能最多70万,乙公司必须最少货币出资30万元,以专利所有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专利所有权的评估作价虽无统一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可根据技术含量、寿命周期以及周期处于寿命的阶段由专业的评估人士来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出资的义务。才符合公司法规定。另外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应明确公司成立以后,自己的在治理公司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确获取丙公司利润的方式。
3、丙公司不设董事会,由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合法,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这个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后体现在章程上。
4、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都同意的话,甲、乙公司平均分配利润也是可以的
5、丙公司关于增加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由股东会一致决议的约定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以,问题(3)在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双方平等行使表决权。这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6、丙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结构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理由同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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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公司的出资安排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出资只能最多70万,乙公司必须最少货币出资30万元,以专利所有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专利所有权的评估作价虽无统一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可根据技术含量、寿命周期以及周期处于寿命的阶段由专业的评估人士来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出资的义务。才符合公司法规定。另外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应明确公司成立以后,自己的在治理公司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确获取丙公司利润的方式。
3、丙公司不设董事会,由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合法,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这个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后体现在章程上。
4、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都同意的话,甲、乙公司平均分配利润也是可以的
5、丙公司关于增加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由股东会一致决议的约定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以,问题(3)在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双方平等行使表决权。这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6、丙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结构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理由同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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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公司3月28日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无效,未书面委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决定2012年4月8日举行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合法。《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法并未对年会时间做出特殊要求,法不禁止即允许。年会的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确定,但是一般都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之后的头几个月里召开。
4、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合法。《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八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九项:“(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5、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不规范之处,列席董事会的监事不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不合法。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而不是董事长。《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7、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8、公司第二大股东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2、无效,未书面委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决定2012年4月8日举行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合法。《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法并未对年会时间做出特殊要求,法不禁止即允许。年会的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确定,但是一般都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之后的头几个月里召开。
4、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合法。《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八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九项:“(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5、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不规范之处,列席董事会的监事不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不合法。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而不是董事长。《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7、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8、公司第二大股东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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