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商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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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uiyu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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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 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商务合作关系?

2015年10月28日,乐快公司与孙某解除了协议。孙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乐快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 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孙某与乐快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孙的仲裁请求。孙某不服,诉至法院,与此同时,白某等6人也以相同事由起诉乐快公司,朝阳法院将这7起起诉合并审理。白某在庭上称,上班第一天,公司对厨师们进行了培训,告诉他们怎么去客户家、怎么做菜,并要求不能迟到,迟到罚款。“公司每天点名,给每位厨师派单。”白某还说,厨师不能拒绝派单,否则会被扣工资,甚至会被开除,如果客户给差评,厨师就得自己买单,连续得到3个差评,厨师也会被开除。7名原告向乐快公司索赔共计40万余元,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法庭上,他们还出示了工服、宣传单、银行打款明细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系乐快公司员工。

案例解析:
在孙某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乐快公司曾辩称,双方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孙某通过公司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乐快公司还称,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孙某均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庭审中,乐快公司的代理律师重申了这一观点。律师认为,乐快公司与厨师签订的协议,约定了双方是商务合作关系,其无须接受公司的管理,与公司也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根据协议,双方的合作方式是客户要求上门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由厨师自行收取,不交给公司。公司没有相关调派情况,也不进行劳动管理和考勤管理。

乐快信息公司一方还出示了一份与厨师们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显示,厨师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平台合作厨师为客户上门烹饪,客户服务费双方平分,建立的是合作关系。《合作协议》还显示,厨师们所称的5000元底薪是公司支付厨师接受调度产生的费用,为计算方便,统一按照5000元支付。此外,公司也没有奖惩,只在协议中约定了客户给差评后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关系,对客户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损害赔偿个人负责。“原告只是通过公司的APP给客户上门服务,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代理律师说。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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