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lcc币属于虚拟货币。中国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部分公告如下: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还指出,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警惕虚拟货币炒作的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且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投资者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平台技术风险等,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lcc币不合法的。
2018年6月6日起,广州市天河区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三名涉及光锥LCC的人员。
光锥LCC的前身为影视文化数字资产(FCC),声称结合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推出的区块链4.0技术创造全球第一个影视数字区块链。
宣传文章中称其有六大特征:点对点交易、去中心化、实物支付交易、流通各个领域、独立钱包地址、恒量发行。FCC的战略合作伙伴为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扩展资料:
数字货币本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新型技术,却被不法分子盯上,以其名义进行传销和诈骗。
央行货币金银局官网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
央行提示称,近期,个别企业冒用我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行”,或是谎称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推广团队,企图欺骗公众,借机牟取暴利。
央行在风险提示中强调,我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
同时,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理性谨慎投资,防范利益受损。
此协会监督用户的举报和对兑换商的声誉进行评级,评级操作是根据用户的举报事实来确认的。
参考资料:人民网——当前市场上数字货币多涉传销
如果是国内的,十有八九是有非法集资性质的。
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皆是虚拟货币或代币而已,最多称其为“加密货币”,还得加引号。发行方没有足够的信用或抵押物,其发行的所谓的“币”只是一种证券化的特殊商品。
国家央行所发行的货币是以国家信用做名义担保,未来税收做实际抵押物的;传统的黄金代币,是以实际的黄金库存作为抵押物的;所以真正的货币是保值的。
具体可以参考我博客中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博文。不多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