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周氏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 我来答
爱企查
2019-02-02 · 免费查企业,就上爱企查
爱企查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经济信息咨询;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贵州周氏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是2017-07-11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西门客运站。

贵州周氏商会实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421MA6E5Y4F9D,企业法人周光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周氏商会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商业贸易(超市),矿产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材,建筑施工,交通机械设备施工,新能源产业建设施工,养殖食品加工,种植加工、绿化、钢架结构建设,黄金、珠宝连锁销售,信息咨询、培训;车辆、驾驶员年审服务代理;中介评估。)。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贵州周氏商会实业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余映冬00T
2019-02-06
知道答主
回答量:2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527
展开全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03民初8672号
原告:钱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林(原告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云阳开发区金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林,董事长。
原告钱丽(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24万元;2、被告按照合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年4月-12月,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总额110万元。2015年12月5日,被告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写下100万本金的利息欠款24万元,共计134万元。借款合同分别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期为半年,月利率2%,即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合同期满后,被告应向原告还清以上借款,被告如需续借,双方另行协商。被告每月支付利息,合同期满后以上借款全部还款,若合同期满,被告没有返还借款,被告按每天1‰利息核算给原告。合同还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014年5月7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两份,约定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20万元,期限为半年;2014年5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2014年12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上述四份合同关于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的约定第一份合同一致。被告在收到上述借款当日出具了收款收据。
2015年12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林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钱丽人民币24万元,注明:该款为2014年投资款100万元到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一份2016年3月7日,周林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照片,载明周林欠原告本金110万元,利息24万元,共计134万元,并就还款列出计划,原告称该还款计划是其找到讨债公司去找周林所签,原件在讨债公司处。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给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应积极偿还。现因被告未能到期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对本金金额,原告提交的5份合同中载明本金合计为100万元,该金额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林于2015年12月5日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本金100万元吻合,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对原告称还有一份借款合同已被被告工作人员收走的意见,因无证据证明,且与原告诉状中自诉有5份借款合同不符,故对原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林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因无原件,无法核实真伪,故不能依据此承诺认定借款本金。对于借款利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出具欠条,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利息24万元,利率的计算标准不超过法律规定,现在原告按照该金额主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的主张,因为被告逾期未能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参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予以衡量,现在原告主张违约金8万元,低于逾期的还款利息,且与原告主张利息之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丽100万元;
二、被告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丽支付利息24万元;
三、被告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丽支付违约金8万元;
四、驳回原告钱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8760元由被告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佳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仕伟
相关文书推荐
同类型案件推荐
钱丽、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