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三派分别是哪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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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在战国时期分为三派,分别是商鞅的法派,申不害的术派,慎到的势派。
法家所推崇思想的集中概括。其一重‘术’,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郑之贱臣’申不害为宗。所谓‘术’,即人主操纵臣下的阴谋,那些声色不露而辨别忠奸,赏罚莫测而切中事实的妙算。其二重“法”,以和申不害同时的商鞅为宗。他的特殊政略是以严刑厚赏来推行法令,使凡奉法遵令的人无或缺赏,凡犯法违令的人无所逃罚。其三重“势”,以和孟子同时的赵人慎到为宗。所谓势即是威权。这一派要把政府的威权尽量扩大而且集中在人主手里,使其变成恐怕的对象,以便压制臣下。这三派的注意点,韩非兼容并顾,故此说他集法家的大成。”
变法之法
–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变法修刑,推动两次巨大的变法,为秦国一统七国,打下了基础,建立最完善“明赏罚”机制,军功制度,开辟荒田,耕战制度。可惜其死宛如吴起。
讲法兼势
- 慎到(约395-前315)赵国人,强调治国以法为准绳。提出“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丰富强化了管仲的“势”的概念,认为任何变法,及出仕处事之道,都要看准“势”的变化,要让形“势”总是站在自己这边。依靠控制“势”而达到控制变法和强国的目的。
术为法用
- 申不害(约公元前385-前337)韩国变法家,强调变法时候术的重要性,以及君主掌握控制朝政时,运用术。术是指控制观察人际关系,及察言观色,控制操作上下级关系的手法,手腕。
法术势合
– 韩非(约公元前280一前233)结合商鞅的“法”,慎到之“势”,申不害之“术”,三者相承相辅的关系下结合,提倡礼辅之。延续继承荀子思想中的“性恶论”,但依然在其篇段中“存韩”,也是因为“存韩”之心惹来杀生之祸。
法家所推崇思想的集中概括。其一重‘术’,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郑之贱臣’申不害为宗。所谓‘术’,即人主操纵臣下的阴谋,那些声色不露而辨别忠奸,赏罚莫测而切中事实的妙算。其二重“法”,以和申不害同时的商鞅为宗。他的特殊政略是以严刑厚赏来推行法令,使凡奉法遵令的人无或缺赏,凡犯法违令的人无所逃罚。其三重“势”,以和孟子同时的赵人慎到为宗。所谓势即是威权。这一派要把政府的威权尽量扩大而且集中在人主手里,使其变成恐怕的对象,以便压制臣下。这三派的注意点,韩非兼容并顾,故此说他集法家的大成。”
变法之法
–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变法修刑,推动两次巨大的变法,为秦国一统七国,打下了基础,建立最完善“明赏罚”机制,军功制度,开辟荒田,耕战制度。可惜其死宛如吴起。
讲法兼势
- 慎到(约395-前315)赵国人,强调治国以法为准绳。提出“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丰富强化了管仲的“势”的概念,认为任何变法,及出仕处事之道,都要看准“势”的变化,要让形“势”总是站在自己这边。依靠控制“势”而达到控制变法和强国的目的。
术为法用
- 申不害(约公元前385-前337)韩国变法家,强调变法时候术的重要性,以及君主掌握控制朝政时,运用术。术是指控制观察人际关系,及察言观色,控制操作上下级关系的手法,手腕。
法术势合
– 韩非(约公元前280一前233)结合商鞅的“法”,慎到之“势”,申不害之“术”,三者相承相辅的关系下结合,提倡礼辅之。延续继承荀子思想中的“性恶论”,但依然在其篇段中“存韩”,也是因为“存韩”之心惹来杀生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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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商鞅,申子,慎子这三个代表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法家学说也称作“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发展,成为一个大的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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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 又重视道德教化。
战国时期,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也各有不同,但都主张以“法”治国。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竣罚,反对礼义说教,重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是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小子之前已经专文介绍了李悝变法。与李悝差不多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这两位牛人可谓是法家的承前启后者,引发了战国时期各国实行变法的蝴蝶效应。
战国时期接下来的变法,比较显著的有商鞅在秦国的变法、申不害在韩国的变法、慎到在赵国的变法。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按照法家人物的侧重点不同,法家主要分为三派。
下面,小子分别介绍商鞅、申不害、慎到三位法家代表人物的变法,看看这法家三派有什么不同。
一、商鞅变法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人,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所以又称卫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封商地十五邑,因此又称商君、商鞅。
商鞅著有《商君书》传世,“立木为信”的故事就发生在这位身上。商鞅在秦国实现了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严惩私斗,奖励耕织重农抑商,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推行小家庭制等改革方略。
第二次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推行县制,统一度量衡,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游宦之民,执行分户令等改革方略。
商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主要在法律、制度、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而且“法不避亲”,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是,商鞅变法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实行连坐法,给广大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反对儒学,“燔诗书而明法令”,牵制人们的思维,进行文化专制,抑制了创新意识。这些都是商鞅变法存在的局限性。
二、申不害变法
申不害(公元前385年——公元前337年),也称申子,郑国京邑(今河南新郑)人。著有《申子》两篇,其中《大体篇》和一些佚文存世。
申不害在韩国变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收回贵族特权,推毁城堡,清理府库财富充盈国库;加强官吏的考核和监督,按功行赏,按能配位,提高行政效率;整肃军兵,将贵族私家亲兵收编为国家军队,与原有国兵混编,进行严酷的军事训练,提高战斗力。
另外,申子主张百姓多开荒地,多种粮食,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所以战国时代,韩国冶铸业是比较发达的。当时就有“天下之宝剑韩为众”、“天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的说法。
申子在变法过程中,特别强调“术”的运用,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权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权术运用得好,确实能很好地驾驭臣工,强化中央集权。但这对君主个人的要求比较高,也是申子过于重“术”的弊端所在,若君王个人素质不行,就难以达到效果,并造成臣下们都争相运用权术,埋下祸端。
事实上,申子死后,韩昭侯一个人就难以运用这些“术”了,勉强应付下来,到韩昭侯一死,接位的玩不转,导致韩国上上下下“权术”横行,把变法的根本——“法”给全忘没了。
三、慎到变法
慎到(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尊称慎子,战国时期赵国邯郸(今属河北省)人。是从道家中出来的法家创始人之一,著录了《慎子》四十二篇,很多都失传了,现存有《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知忠》、《君臣》共七篇。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慎子慎到的学说与思想,历史上的评价分歧很大。庄子认为慎子的思想是对的,而荀子认为他“尚法而无法”,散乱而不成系统,而且不重视人的作用,不能用来安邦治国。
客观地说,在慎到的学说中,确实存在着重法轻贤的缺陷,也存在着重法与顺自然这两者难以统一的矛盾,但是,它避免了老庄道学纯粹任自然不要法治、法家主张绝对法治而不必因循自然的两种极端。
总的来讲,法家“法、术、势”三派变法,都是法家思想在当时社会的运用与实践。在理论与思想还没有完全成熟时,就应该在不断的实践中去完善和发展,这样才知道孰优孰劣、扬长避短。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法家学说也称作“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发展,成为一个大的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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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 又重视道德教化。
战国时期,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也各有不同,但都主张以“法”治国。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竣罚,反对礼义说教,重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是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小子之前已经专文介绍了李悝变法。与李悝差不多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这两位牛人可谓是法家的承前启后者,引发了战国时期各国实行变法的蝴蝶效应。
战国时期接下来的变法,比较显著的有商鞅在秦国的变法、申不害在韩国的变法、慎到在赵国的变法。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按照法家人物的侧重点不同,法家主要分为三派。
下面,小子分别介绍商鞅、申不害、慎到三位法家代表人物的变法,看看这法家三派有什么不同。
一、商鞅变法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人,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所以又称卫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封商地十五邑,因此又称商君、商鞅。
商鞅著有《商君书》传世,“立木为信”的故事就发生在这位身上。商鞅在秦国实现了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严惩私斗,奖励耕织重农抑商,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推行小家庭制等改革方略。
第二次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推行县制,统一度量衡,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游宦之民,执行分户令等改革方略。
商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主要在法律、制度、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而且“法不避亲”,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是,商鞅变法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实行连坐法,给广大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反对儒学,“燔诗书而明法令”,牵制人们的思维,进行文化专制,抑制了创新意识。这些都是商鞅变法存在的局限性。
二、申不害变法
申不害(公元前385年——公元前337年),也称申子,郑国京邑(今河南新郑)人。著有《申子》两篇,其中《大体篇》和一些佚文存世。
申不害在韩国变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收回贵族特权,推毁城堡,清理府库财富充盈国库;加强官吏的考核和监督,按功行赏,按能配位,提高行政效率;整肃军兵,将贵族私家亲兵收编为国家军队,与原有国兵混编,进行严酷的军事训练,提高战斗力。
另外,申子主张百姓多开荒地,多种粮食,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所以战国时代,韩国冶铸业是比较发达的。当时就有“天下之宝剑韩为众”、“天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的说法。
申子在变法过程中,特别强调“术”的运用,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权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权术运用得好,确实能很好地驾驭臣工,强化中央集权。但这对君主个人的要求比较高,也是申子过于重“术”的弊端所在,若君王个人素质不行,就难以达到效果,并造成臣下们都争相运用权术,埋下祸端。
事实上,申子死后,韩昭侯一个人就难以运用这些“术”了,勉强应付下来,到韩昭侯一死,接位的玩不转,导致韩国上上下下“权术”横行,把变法的根本——“法”给全忘没了。
三、慎到变法
慎到(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尊称慎子,战国时期赵国邯郸(今属河北省)人。是从道家中出来的法家创始人之一,著录了《慎子》四十二篇,很多都失传了,现存有《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知忠》、《君臣》共七篇。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慎子慎到的学说与思想,历史上的评价分歧很大。庄子认为慎子的思想是对的,而荀子认为他“尚法而无法”,散乱而不成系统,而且不重视人的作用,不能用来安邦治国。
客观地说,在慎到的学说中,确实存在着重法轻贤的缺陷,也存在着重法与顺自然这两者难以统一的矛盾,但是,它避免了老庄道学纯粹任自然不要法治、法家主张绝对法治而不必因循自然的两种极端。
总的来讲,法家“法、术、势”三派变法,都是法家思想在当时社会的运用与实践。在理论与思想还没有完全成熟时,就应该在不断的实践中去完善和发展,这样才知道孰优孰劣、扬长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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