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正常坐几年
2020-07-01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对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实践中按正常情况来看,并不一定要坐三年牢。具体坐几年牢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要看判决是否有缓刑。《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中,其中之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要看是否有减刑或假释。罪犯被判刑三年,一般正常情况下,满足减刑条件,经过减刑的,要坐两年左右的牢,若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或是重大立功表现的,最多一年半就可以出狱。满足假释条件的,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的,经法定程序,可以假释。
一、原判五年以下的,一般应在入监一年后方可呈报首次减刑。
入监是指进行监狱执行刑罚,之前在看守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常,在看守所半年时间,到了监狱后余刑还剩下三年,一般要一年半左右才能拿到足够的减刑分。
一年半后呈报减刑时余刑只剩下一年半,减刑一年后,余刑剩下几个月,没有再次减刑的机会了。
二、假释要求刑期过半,是指原判刑期过半,减刑不算在内。
即原判三年半的,哪怕已经减刑过一年,但实际执行至少要21个月以上才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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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是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减刑实质条件的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减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