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2 · 土地流转就上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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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选址。建设地址不能在划定的基本农田、禁养区等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的区域内。养殖户意向性建设地址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部局,县农业农村局会联合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到现场查勘。
其次是办理相关手续。查勘选址符合要求后,养殖户需分别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办理畜禽养殖代码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场还需在投产后销售种猪前,办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林地使用的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是办理规模猪场审批的一般流程,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存在差别,建议您先就猪场建设规模、选址设想,与当地乡镇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咨询了解。特别提醒注意,猪场建设应符合畜禽禁养、设施农用地使用、林地使用、环境评价等相关政策要求。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对网友“猪场报建流程与审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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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办养猪场首先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应提交书面材料
1
、申请书;
2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3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经营场所污水、污物排放管道布局走向说明图;
4
、设施设备清单;
5
、管理制度文本(有关防疫制度、设备设施和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及环境场所消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的文本材料);
6
、人员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书面材料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单位技术人员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材料)。
8、土地使用证明
。
三、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到环保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
(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应提交书面材料
1
、申请书;
2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3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经营场所污水、污物排放管道布局走向说明图;
4
、设施设备清单;
5
、管理制度文本(有关防疫制度、设备设施和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及环境场所消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的文本材料);
6
、人员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书面材料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单位技术人员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材料)。
8、土地使用证明
。
三、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到环保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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