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约定是否有效?
180个回答
展开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一方提出续订合同,并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续订;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日至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合同。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的通知后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日至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合同。因此,如果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30天以上进行辞职通知,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辞职通知期超过30天,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则该约定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下列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提前二十日至一个月的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提前十日至二十日的通知,支付二周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提前五日至十日的通知,支付一周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提前五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的,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辞职通知期超过30天,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也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计算,以决定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
综上,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日至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合同。因此,如果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30天以上进行辞职通知,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辞职通知期超过30天,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则该约定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下列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提前二十日至一个月的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提前十日至二十日的通知,支付二周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提前五日至十日的通知,支付一周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提前五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的,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辞职通知期超过30天,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也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计算,以决定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
综上,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对于辞职通知期的约定,一般应根据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约定,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如果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时,除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换言之,如果劳动合同对于辞职通知期做出具体约定,其约定通常是可以生效的。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与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矛盾,则相关法律法规优先适用。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辞职通知期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环节,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尽量保持沟通,在最初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另外注意:法律法规可能随时改动,如有疑问或需求,建议就近询问相关法律机构或律师。
换言之,如果劳动合同对于辞职通知期做出具体约定,其约定通常是可以生效的。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与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矛盾,则相关法律法规优先适用。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辞职通知期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环节,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尽量保持沟通,在最初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另外注意:法律法规可能随时改动,如有疑问或需求,建议就近询问相关法律机构或律师。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约定期限是有效的,超过30天的,辞职一定要通知约定,否则的话辞职是无效的,会受到经济方面的损失。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应提前两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有的用人单位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否则须支付对方相当于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那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超过30日的辞职通知期,是否有效呢?
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比如,深圳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也就是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需要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因此该规定无效。
但深圳中院对辞职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的规定,也并非就一刀切地认为无效:如果要使该规定有效,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需要劳动者明确自愿接受该规定。对此问题北京三中院在判决中就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提前二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相当于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约定经双方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因此,多数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约定须提前2个月通知,则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考虑到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提前2个月通知,但对于该约定,用人单位需格外注意,用人单位需证明该约定是经过协商一致,且劳动者是自愿的。
那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超过30日的辞职通知期,是否有效呢?
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比如,深圳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也就是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需要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因此该规定无效。
但深圳中院对辞职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的规定,也并非就一刀切地认为无效:如果要使该规定有效,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需要劳动者明确自愿接受该规定。对此问题北京三中院在判决中就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提前二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相当于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约定经双方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因此,多数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约定须提前2个月通知,则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考虑到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提前2个月通知,但对于该约定,用人单位需格外注意,用人单位需证明该约定是经过协商一致,且劳动者是自愿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