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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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只讲提前30日,没有用类似“以上”这样的字眼。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法律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而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
同时,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或滥用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做出了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
该条规定只讲提前30日,没有用类似“以上”这样的字眼。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法律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而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
同时,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或滥用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做出了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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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其约定是有效的,这30天当中,双方都已协议好,工作的事情基本都交接完毕,在没有任何意义的情况下,公司会答复你,给你一个可以离职的通知书,30天的期限也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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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之后是无效了,因为法律规定30天内必须辞职离职,如果没有办理的话则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考虑到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力滥用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约定之后是无效了,因为法律规定30天内必须辞职离职,如果没有办理的话则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考虑到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力滥用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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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多天30天通知的形式处分了提前30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提前30日系法定期限的下限,因此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提前30日系法定期限的下限,因此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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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多天30天通知的形式处分了提前30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所以当然是有效的!
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所以当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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