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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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十天的辞职通知期约定是有效的,而且是劳动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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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是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辞职,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张某与甲公司约定的长于30天的辞职预告期是否合法针对此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30天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真的权利,如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延长此期限,无异于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因此,此类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了提前30天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为了保证劳资用工关系的平衡,也设定了提前30天通知的程序要求,既然提前30天通知即可,则长于30天预告期当然也可以解除,因此,30天仅为预告期的最低限制,而非强制性规定。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长于30天的辞职预告期后,劳动者离职的期限相应延长,但延长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未因此受到损失,因此,此类约定可以认定为劳动者部分让渡其离职期限的权利,此部分权利也通过延长期限的工资予以回报。由此不能认定为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综上,一审法院的论证及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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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约定之后是无效了,因为法律规定30天内必须辞职离职,如果没有办理的话,那么就属于无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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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如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将加重劳动者的义务,会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无效。
法条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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