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孩子在教育机构上学,课间在卫生间被凸起的防滑垫绊倒后,重重的摔倒在台阶上,造成脸部多处受伤,教育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
孩子在教育机构上学,课间在卫生间被凸起的防滑垫绊倒后,重重的摔倒在台阶上,造成脸部多处受伤,教育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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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习知识,偶尔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比如在课间时候,玩游戏导致磕掉门牙、摔伤胳膊,或者是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受伤,又或者是第三人持刀到校园内进行伤害等。自家孩子自己疼,家长们想要知道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孩子在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有哪些类型?
1、学生在运动、玩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受害人是学生,而加害人也是学生。
2、老师或者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受害人是学生,而加害人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老师或者教职员工。
3、学生受到教育机构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伤害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是第三人。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那么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并非老师和学生,而是意外事故。
二、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到40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8周岁)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1、不满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需要由教育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无过错,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受到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需要由受伤的学生及家长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3、18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要根据受伤的学生不同,学校承担不同责任。不满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够证明责任,那么需要承担相对应责任。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4、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也是学生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发生这类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责任。
一、孩子在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有哪些类型?
1、学生在运动、玩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受害人是学生,而加害人也是学生。
2、老师或者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受害人是学生,而加害人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老师或者教职员工。
3、学生受到教育机构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伤害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是第三人。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那么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并非老师和学生,而是意外事故。
二、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到40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8周岁)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1、不满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需要由教育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无过错,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受到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需要由受伤的学生及家长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3、18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要根据受伤的学生不同,学校承担不同责任。不满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够证明责任,那么需要承担相对应责任。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4、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也是学生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发生这类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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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对于学校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而言,小学生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学校的监管责任相对较大。
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小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侵害时,对学校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具体就是学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
(2)学生不存在过错时,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点主要针对日常教育、管理中学生受伤害情况:
如:学校缺乏管理,导致秩序混乱,老师不在场、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造成严重后果等;还如:学校的设施、设备缺陷,导致学生身体受伤。
针对以上情况,如果因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导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生可能存在过错的校园伤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
这类校园伤害,包括具有对抗性,或较为剧烈的体育运动中的学生伤害,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
(4)学生在校园受到他人侵犯导致的伤害,可遵循“刑事附带民事”相关原则
这类伤害理论上会构成刑事类案件,除追究施害者刑事责任外,民事赔偿部分可遵循“刑事附带民事”相关原则,由施害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学校是否可以免责的前提,是能否证明已经尽到了全面注意义务,若学校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小学生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学校的监管责任相对较大。
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小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侵害时,对学校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具体就是学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
(2)学生不存在过错时,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点主要针对日常教育、管理中学生受伤害情况:
如:学校缺乏管理,导致秩序混乱,老师不在场、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造成严重后果等;还如:学校的设施、设备缺陷,导致学生身体受伤。
针对以上情况,如果因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导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生可能存在过错的校园伤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
这类校园伤害,包括具有对抗性,或较为剧烈的体育运动中的学生伤害,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
(4)学生在校园受到他人侵犯导致的伤害,可遵循“刑事附带民事”相关原则
这类伤害理论上会构成刑事类案件,除追究施害者刑事责任外,民事赔偿部分可遵循“刑事附带民事”相关原则,由施害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学校是否可以免责的前提,是能否证明已经尽到了全面注意义务,若学校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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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受伤,一般情况,校方至少要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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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应该要承担比较一部分责任的,建议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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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同学故意致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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