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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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扩展资料: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帕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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