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排污收费标准
通过计算污染当量数为30.24,按国家规定,每污染当量数收费标准为0.7元,再执行加倍收费政策并乘以地域调整系数(城市城区1.2、城市郊区1.1、农村1.0)计算出城区餐饮业每桌每月应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50.8元,郊区餐饮业每桌每月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46.6元,农村餐饮业每桌每月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42.4元。
每桌每天排放0.4吨污水,污水中化学耗氧量排放浓度为1521毫克/升,动植物油排放浓度为133毫克/升,悬污物排放浓度为671毫克/升。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有关)规定,餐饮业水污染物排放须知如下:
1、排污者每月的污染当量数=吨水污染当量数×核定的排水量。
2、排污者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核定。
3、综合性经营单位,按经营类别计征,无法区分各经营类别排水量的,按其中排污量最高的类别核定。
4、排污者所属类别由环保部门按排污特征核定。
(1) 配备国家环保产业营单位承包式处置的;
(2) 泔水废渣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置的;
(3) 泔水废渣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承包式治理的。
5、排放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的小型工业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和规范化排污口,不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的,按第二类执行。
6、营业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排污者,不论其排水量大小,其排污量固定按每月50个污染当量数核定,不执行本公告的其它规定。
7、排污者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具有规范化排污口,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的,其污染物排污量可按实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