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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随独生子女落户广州政策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具体如下:
1、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2、配偶原广州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广州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法律依据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三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四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具体如下:
1、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2、配偶原广州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广州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法律依据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三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四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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