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个日租房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需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消防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在当地工商机关或者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会告知具体需要什么许可证,每个地区对特定行业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将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材料交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验合格后,报当地区县公安(分)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2、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3、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4、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