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证办理地点
法律分析:南京市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办事地点:(一)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二)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三)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四)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五)仙林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六)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七)江北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1、华侨城办证点,2、大厂办证点,(八)栖霞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九)雨花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江宁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一)六合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二)溧水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1、区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2、不动产登记中心交通西路服务大厅,(十三)高淳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