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撤诉处理能否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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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撤诉处理后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能否再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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