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学生郊游是否有必要?
有必要
这项活动实际就是社会实践活动。能让孩子走进大自然,亲近大自然,了解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美,孩子才能热爱大自然。还让孩子认识一些动植物,听听鸟语,欣赏红花绿草,呼吸新鲜空气,融入春天,这样能放松心情,又能开阔眼界。
还能激发孩子们的写作兴趣,在写作的同时有内容可写。的确是一件好事!
建议由本班的家委会组织,邀请孩子父母都参与。
咱们老师可以以普通游客的身份参加,有利于和家长沟通,促进家校联系。但绝不能由班主任组织。
郊游不仅仅是单纯的出游玩耍,更是学校对学生的一种重要教育形式,通过这种形式让孩子走出课堂、亲近大自然,在孩子身心愉悦的情况下将课堂所学知识与大自然联系起来;
而参观博物馆等活动,对孩子成长确有许多益处,但只能称作社会实践,根本不能替代郊游。另一方面,集体出游有助于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和社交能力,培养孩子之间的友好互助行为,增强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
学校组织郊游是很有必要的,是家庭出游不能代替的,学校组织的郊游使孩子脱离了父母的呵护,能够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尽管近期有地方发生了春游事故,但事故的发生应当提醒我们提高警惕,加强安全工作,而不是一刀切地取消郊游。
关于如何摆脱“郊游魔咒”,让郊游回到孩子们中间,方芳给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首先,需要学校在出游前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负责领导、具体带队老师等,共同保障出游安全。
其次,在出游前要对学生和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的教育、卫生安全教育等等。
再次,安排的管理人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救助经验,明确分工和责任。
最后,要采取一切安全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是建立事后的事故解决机制,明确事故责任承担。郊游作为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若出事故属于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的伤害,至于学校该如何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岁以下的学生,法律对学校要求比较严格,需要学校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证明不了则推定学校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学生,学校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所以,学校应当在事前预防机制中充分制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组织学生出游时尽到自己的教育和管理责任,这样不仅会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也避免了事故发生后的责任不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