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没有税务登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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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执照,还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尽管个体工商户有免税政策,但是税务登记证是必须办理的。从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应向地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地税税务登记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并随带有关资料送税务登记窗口审核,在通知期限内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证件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携带以下资料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
1、主管部门(仍须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批准文件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3、验资报告4、章程或合同(协议书)5、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注册登记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6、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7、企业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8、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个人合伙制企业,还须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合伙协议书。
(二)纳入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2、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3、社会团体法人及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4、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握闭物。
(三)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2、业主身份证3、店面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段液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态毁收税款。建议还是应该按时进行税务登记。税务专员会给你核定纳税方式(定额税或比率税)、税种、税率等。个体工商户还能享受国家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的免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
1、主管部门(仍须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批准文件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3、验资报告4、章程或合同(协议书)5、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注册登记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6、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7、企业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8、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个人合伙制企业,还须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合伙协议书。
(二)纳入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2、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3、社会团体法人及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4、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握闭物。
(三)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2、业主身份证3、店面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段液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态毁收税款。建议还是应该按时进行税务登记。税务专员会给你核定纳税方式(定额税或比率税)、税种、税率等。个体工商户还能享受国家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的免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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