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户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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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医疗报销补助标准:建档立卡户新农合报销比例比一般农户提高5%,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乡级报销90%、县级80%、市级75%、省级65%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额费用患者大病保险再报销(经基本新农合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再次给予80%-98%分段递增报销,具体比例为0-1万元报销80%,1-2万元报销90%,2-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1、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门诊可报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60%。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统筹区外医疗机构门诊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
参合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不低于9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不低于7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报费用扣除相应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最低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补偿比例为50%;可补偿费用段2万(不含)—4万元,补偿比例为5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4万元,补偿比例为60%。市外省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最低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补偿比例为40%;可补偿费用段2万(不含)—6万元,补偿比例为4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补偿比例为5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群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1、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门诊可报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60%。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统筹区外医疗机构门诊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
参合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不低于9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不低于7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报费用扣除相应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最低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补偿比例为50%;可补偿费用段2万(不含)—4万元,补偿比例为5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4万元,补偿比例为60%。市外省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最低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补偿比例为40%;可补偿费用段2万(不含)—6万元,补偿比例为4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补偿比例为5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群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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