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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涨停板可以进行卖出操作,投资者应根据成交量、换手率以及一些技术指标来分析股票涨停之后是卖出,还是继续持有。
1、成交量、换手率
股票涨停之后,个股成交量出现放量的情况,主动买入量少于主动卖出量,且换手率较高,则有可能是散户买入,而主力趁涨停板出货,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考虑卖出手中的股票;在股票涨停之后,卖出量极少,且换手率较低,说明主力或者买入者看好该股,认为该股会继续上涨,比较爱惜手中的筹码,则投资者可以考虑继续持有该股。
2、技术指标
当股票涨停之后,KDJ指标,或者MACD指标出现高位死叉时,是一种卖出信号,投资者可以考虑卖出手中的股票,反之,当股票涨停之后,KDJ指标,或者MACD指标出现低位金叉时,是一种买入信号,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该股。
拓展资料
涨停板——证券市场中交易当天股价的最高限度称为涨停板,涨停板时的股价叫涨停板价。 一般说,开市即封涨停的股票,势头较猛,只要当天涨停板不被打开,第二日仍然有上冲动力,尾盘突然拉至涨停的股票,庄家有于第二日出货或骗线的嫌疑,应小心。
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不包括被特殊处理A股的涨跌幅以10%为限,当日涨幅达到10%限为上限,买盘持续维持到收盘,称该股为涨停板,ST类股的涨跌幅设定为5%,达到5%即为涨停板。
涨停板,是指当日价格停止上涨,而非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以s,st,s*st开头的股票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涨幅限制」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涨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成交量、换手率
股票涨停之后,个股成交量出现放量的情况,主动买入量少于主动卖出量,且换手率较高,则有可能是散户买入,而主力趁涨停板出货,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考虑卖出手中的股票;在股票涨停之后,卖出量极少,且换手率较低,说明主力或者买入者看好该股,认为该股会继续上涨,比较爱惜手中的筹码,则投资者可以考虑继续持有该股。
2、技术指标
当股票涨停之后,KDJ指标,或者MACD指标出现高位死叉时,是一种卖出信号,投资者可以考虑卖出手中的股票,反之,当股票涨停之后,KDJ指标,或者MACD指标出现低位金叉时,是一种买入信号,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该股。
拓展资料
涨停板——证券市场中交易当天股价的最高限度称为涨停板,涨停板时的股价叫涨停板价。 一般说,开市即封涨停的股票,势头较猛,只要当天涨停板不被打开,第二日仍然有上冲动力,尾盘突然拉至涨停的股票,庄家有于第二日出货或骗线的嫌疑,应小心。
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不包括被特殊处理A股的涨跌幅以10%为限,当日涨幅达到10%限为上限,买盘持续维持到收盘,称该股为涨停板,ST类股的涨跌幅设定为5%,达到5%即为涨停板。
涨停板,是指当日价格停止上涨,而非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以s,st,s*st开头的股票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涨幅限制」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涨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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