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法律思想 主要内容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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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无里A
2010-11-23 · TA获得超过101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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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法律思想是以民为本:

孟子在《尽心上》中说:“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就是保持人的善心,培养人的本性,这就是对待天命的方法。认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是君子人生的“三乐”之一。又说:“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心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仁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民众的礼义道德教化,同时减少武力刑罚镇压,以达到少用强制措施和刑杀手段就能实现“修齐治平”的王道统治。还教导统治者说:“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意思是,以使民众舒适为原则去役使他们,民众即使劳苦也不生怨恨;在使民众能更好生活的原则下杀了人,那人即使被杀也不怨恨杀他的人。尽管用心似乎有可取之处,但在当时冤狱屈死者比比皆是的社会中,不免过于幼稚。《滕文公上》提出:“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并明确要求:“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序),朋友有信。”这“五伦”礼制等级规范依然是道德教化之首选。

同时强调慎刑,《尽心上》认为“杀一无罪非仁也。”《梁惠王下》中告诫君主:“不嗜杀人”才能定天下于一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颈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犹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还提出“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及罪犯本人,不牵连其妻室儿女。《公孙丑上》甚至表示:“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这些慎刑思想相当于标语口号,基本没有如何施行的考量而缺少实用价值。《梁惠王下》中,孟子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尽管它说明孟子在极刑使用上较为重视民意的认可,然而这也只是一种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司法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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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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