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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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69号令)
将第十三条中的“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可以将其商品变卖抵缴”删除。
将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第151号令)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192号令)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217号令)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第49-1号令)
将第五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177号令)
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0号令)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将第十四条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纠正、查处”修改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进行纠正、查处”。十、《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查处”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十一、《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第48号令;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22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修改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处分。”十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94号令)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十四、《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第102号令)
将第五条删除。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五、《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135号令)
将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删除。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将第十九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将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69号令)
将第十三条中的“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可以将其商品变卖抵缴”删除。
将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第151号令)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192号令)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217号令)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第49-1号令)
将第五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177号令)
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0号令)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将第十四条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纠正、查处”修改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进行纠正、查处”。十、《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查处”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十一、《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第48号令;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22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修改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处分。”十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94号令)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十四、《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第102号令)
将第五条删除。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五、《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135号令)
将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删除。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将第十九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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