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购房资格条件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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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人士已婚,只能购买1套(商品房)住宅房;
2.非沪籍家庭限购一套上海住宅,但夫妻之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交社保或个税,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也就是说至少要交5年的社保或个饥悔税,才有购房资格。沪籍家庭最多买两套; 烂或正
3.外地人只要在上海没有房子就有购房资格;
4.居住证满三年(免交房产税);
5.临港新片区特定人群购房条件:非本市户籍购房资格由家庭调整为个人社保年限由原有的5年缩短至3年,外地单身且在临港新片区工作满1年以上,即有机会在细则划定范围内购房。
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团逗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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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地人只要在上海没有房子就有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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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港新片区特定人群购房条件:非本市户籍购房资格由家庭调整为个人社保年限由原有的5年缩短至3年,外地单身且在临港新片区工作满1年以上,即有机会在细则划定范围内购房。
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团逗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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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购房资格条件:
1.外地户口在杭州买房贷款,必须在杭州交满一年的社会保险。
2.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所购房屋价格达到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桥仿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4.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一、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告瞎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敏友纤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1.外地户口在杭州买房贷款,必须在杭州交满一年的社会保险。
2.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所购房屋价格达到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桥仿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4.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一、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告瞎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敏友纤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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