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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是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费包括了一日三餐的补助,所以叫误餐费。如医生开刀,错过中或晚餐时间,发给的补助餐费就叫误餐费。误餐补助根据在外就餐数(如早餐、午餐、晚餐)进行补贴,因此不叫午餐补助。如医生开刀,错过中或晚餐时间,发给的补助餐费就叫误餐费。 关于误餐费是国家劳动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关爱和保护意义。对外出的误餐费,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不同的标准;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下述标准掌握:(一)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二)到外省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四)本市工作人员跨地区至本市其他区县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饭,需要在饭馆或招待所买饭的;每天补助6元。(五)各单位派往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个县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凡吃、住和工作在当地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4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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