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偿献血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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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四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无偿献血者的三免政策:
1、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场所;
2、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三免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四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无偿献血者的三免政策:
1、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场所;
2、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三免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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