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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孩子报销生育险一般是在第二个月,最晚当年内报销即可。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一、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 ,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 ,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地方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 ,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 ,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 ,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 ,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 ,增加35天;晚育的 ,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 ,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 ,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 ,其中 ,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 ,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文件规定:生育医疗费有: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 ,标准为500元 ,其中 ,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 ,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 ,个人自负30% ,医疗机构负担3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 ,个人自负30% ,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 ,标准为15元/人次 ,累计限额30元。
另外 ,生育津贴 ,是职工缴费基数除以30 ,再乘以可以享受的产假时间(常规产假+难产假+晚育假)。
产假期间给报销是指生育津贴 ,不给奖金 ,不违规。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一、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 ,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 ,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地方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 ,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 ,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 ,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 ,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 ,增加35天;晚育的 ,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 ,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 ,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 ,其中 ,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 ,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文件规定:生育医疗费有: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 ,标准为500元 ,其中 ,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 ,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 ,个人自负30% ,医疗机构负担3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 ,个人自负30% ,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 ,标准为15元/人次 ,累计限额30元。
另外 ,生育津贴 ,是职工缴费基数除以30 ,再乘以可以享受的产假时间(常规产假+难产假+晚育假)。
产假期间给报销是指生育津贴 ,不给奖金 ,不违规。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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