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经济法-多项选择题(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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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

1.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一/70)

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 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参考答案

1.【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征收)

【答案】ABCD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本题中欠税的甲公司并无上述行为,且有相应价值产品以供查封,不会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所以税务机关无权行使代位权。A项错误,当选。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如果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乙公司对债权人税务局行使代位权提出异议(题中的“不配合”),此时税务局不得以自己的公权力直接行使代位权,而应向法院请求行使债权。B项错误,当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本题中的乙公司并非其适用对象。C、D两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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