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小货车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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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小货车限行时间具体如下:
一、载0.75吨以上(不含)货运机动车限行时间:
每日7:00—23:00禁止在天水路以西,火车站西路、白银路、西津东路(萃英门—小西湖立交桥)以北,小西湖立交桥以东,南滨河路(小西湖立交桥—雁滩黄河大桥)以南区域内道路通行(含上述道路、桥梁,小西湖立交桥、雁滩黄河大桥除外)。
该区域内每日交通高峰期间(7:30—9:00、11:00—12:30、17:00—19:30)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通行。
二、核载三吨以上(不含)货运机动车限行时间:
每日7:00—24:00禁止在东岗立交桥以西,南环路(东岗立交桥—范家坪)以北,深沟桥、深安大桥、深安路、桃林路(深安路—安宁西路)以东,安宁西路、安宁东路、北滨河中路(七里河黄河大桥—市二院)、靖远路、盐场路、雁滩黄河大桥、南滨河东路(雁滩黄河大桥—雁峡路)以南区域内道路通行(含上述道路、桥梁,南环路、深安大桥除外)。
三、核载八吨(含)以上或三轴以上(含)大型货运机动车限行时间:
昼夜二十四小时禁止自桃树坪以及高速公路兰州东、兰州(天水路)出口驶入市区,禁止在桃树坪三岔路口以西,南环路以北,西柳沟、南滨河西路(西柳沟—西沙大桥)、201省道(西沙大桥—南坡坪)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内道路通行(含上述道路、桥梁)。
扩展资料
《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提倡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其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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