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哪个要记入财务费用?
一、现金折扣,规定时间内付款给予的优惠,处理:实际发生时,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二、商业折扣,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处理:按照折扣后的价格,正常确定收入金额;
三、销售折让,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价格减让,处理:在实际发生折让时,做相反分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四、现金折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企业,现金折扣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缩短收款时间,减少坏账损失。负作用是减少现金流量,因为折扣部分冲减了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钱就少了。
五、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是通过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六、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在销售实际已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需作单独的账务处理。
七、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折扣